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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基礎知識 | 2022-12-29 |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help/10.html" 保險基礎知識保險原則(四)近因原則 1.含義 近因原則確定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基本含義是:一是規定近因的認定方法;二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的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就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所謂近因并非指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 2.近因的認定 近因的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 即損失由單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發生所致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顯然該原因為損失的近因。如果這個近因屬于保險風險,保險人應對損失負賠付責任;如果這個近因是除外風險,保險人則不予賠付。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來不幸死于癌癥。由于其死亡的近因是癌癥,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故保險人對其死亡不承擔保險責任。 (2)損失由多種原因所致 ①多種原因同時并存發生。如果損失的發生同時存在多種原因,且對損失都起決定性作用,則它們都是近因。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應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這些原因都屬于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這些原因都屬于除外風險,保險人則不承擔賠付責任。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則要看損失結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區分損失的原因。對于損失結果可以分別計算的,保險人只負責保險風險所致損失的賠付;對于損失結果難以劃分的,保險人一般不予賠付。如某企業運輸兩批貨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漬險,第二批投保了水漬險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險,兩批貨物在運輸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損。顯然,兩批貨物損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對第一批貨物而言,由于損失結果難以分別計算,而其只投保了水漬險,因而得不到保險人的賠償;而對第二批貨物而言,雖然損失的結果也難以劃分,但由于損失的原因都屬于保險風險,所以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即損失是由若干個連續發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中斷。如果損失的發生是由具有因果關系的連續事故所致,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也要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這些原因中沒有除外風險,則這些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則要看損失的前因是保險風險還是除外風險。如果前因是保險風險,后因是除外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風險,后因是保險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即損失是由間斷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如果風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由于另外獨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斷,則該新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如果該新原因屬于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該新原因屬于除外風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關鍵字標籤:第三人責任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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